申请人:周冰辉,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洁,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新民,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周冰辉申请认定周新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冰辉述称,自己与被申请人系叔侄关系。被申请人患有视力残疾,近年来在精神上亦存在认知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行为障碍。被申请人父母均已死亡,两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周新康、周新民、周长根、周志珍,其中周新康、周长根均已死亡。现被申请人生活无法自理,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完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周新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新民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周新民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伴发行为障碍;2、被鉴定人周新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周新民现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申请人周冰辉申请认定周新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事实根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新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牛元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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