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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徐某某与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倪丹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佩,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徐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颐亭花园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徐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被告颐亭花园业委会的负责人倪丹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佩、马占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8年11月3日作出的《关于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公告》。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颐亭花园小区业主。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发布《是否续聘上海益镇物业服务企业公告》,定于10月19日至11月3日采用书面征询方式发放选票,发放方式为自住业主进行上门面对面发放选票及非自住业主,统一寄送挂号信方式。2018年11月3日,被告发布《关于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公告》,称表决票送达1,170张,回收票数655张。表决结果为同意126票、反对970票、弃权46票、废票28张。根据调查发现,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才向非自住业主发送挂号信,并且信件内容并非表决票,而仅仅是要求业主于11月2日前前往居委会会议室领取表决票的通知。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了过半数的业主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表决权,从而造成了11月3日唱票当日,仅仅回收了一半的选票,并且在唱票当日,被告业委会成员及其自行指定的志愿者存在诱导业主投反对票等情形,该表决结果无法客观体现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原告认为被告于2018年11月3日作出的决议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颐亭花园业委会辩称,1、2018年11月3日作出《关于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公告》的主体是松江区九里亭街道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而非被告,业委会只是根据业主大会的安排进行工作,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2、该公告合法有效,不同意撤销。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决议存在程序问题,被告是完全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在无法送达业主选票的情况下才公告送达,未违反程序;3、小区目前由佳国物业公司托管,被告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公告对涉案表决进行了更替,涉案表决没有撤销的必要。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徐某某系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共同产权人,系涉案颐亭花园小区的业主。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作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颐亭花园小区是否续聘上海益镇物业服务企业公告》,其中载明颐亭花园与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本小区拟于2018年10月19日至11月3日采用书面征询发放选票。具体事项为:表决是否续聘益镇物业服务企业。发放方式为:1.自住业主进行上门面对面发放选票;2.非自住业主,统一寄送挂号信的方式。该公告还对发放选票的人员、选票回收、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告知。
  2018年10月19日,被告委托九里亭街道社工对小区业主发放“是否续聘益镇物业”表决票。2018年10月22日,被告对无法送达选票的住户进行了公告,并进行了邮寄。
  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松江区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作出《关于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公告》,载明:上海市松江区颐亭花园业主大会会议于2018年11月3日举行,对是否续聘益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表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小区业主人数1,170人(含非住宅47套),建筑物总面积156,177平方米(含非住宅5,835.27平方米),表决票送达1,170张,占业主人数100%,占建筑总面积100%,回收票数655张,占表决票送达业主人数56%,占表决票送达建筑面积56%,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投有效票的大多数人意见。表决结果为:同意126票,反对970票,弃权46票,反对票占建筑面积比例82.90%,反对票占业主人数比例82.90%,另有28张废票。表决结果:益镇物业服务企业续聘不通过,将直接按照小区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为颐亭花园招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在该表决公告上加盖了公章。
  另查明,《颐亭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采用设投票箱等五种形式进行表决。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反馈意见的大多数票。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等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者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再查明,2018年12月13日,被告作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关于是否同意政府指定物业公司托管颐亭小区等事项的公告》,经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表决后,2018年12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作出《关于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公告》,其中决议结果载明:暂停公开招标程序,小区物业管理由政府指定上海佳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目前涉案颐亭花园小区已不再由益镇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以上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颐亭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颐亭花园小区是否续聘上海益镇物业服务企业公告》、表决票发放人员名单、《关于非当面领取的表决票送达情况的公告》、业主大会表决开箱计票结果、《关于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公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颐亭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关于是否同意政府指定物业公司托管颐亭小区等事项的公告》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本案中,被告依据《颐亭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表决投票,将未投票数计入反对票数内,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并且,业主大会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3日,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小区是否续聘益镇公司的公告,并于2018年10月19日开始发放、公告并邮寄送达表决票,亦未违反《颐亭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关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规定。再者,目前涉案小区已更换物业公司,原告要求撤销涉案表决公告已无现实意义。原告虽就投反对票的业主人数及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提出了异议,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涉案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或者证明导致涉案投票结果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总人数及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要求的情形存在,加之在整个投票及计票过程中,当地居委会、房管所均参与并予以监督,故从证据优势的角度出发,原告的上述意见,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无法采纳。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之业主共同组成和选举产生的自治管理性组织,其设立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各业主之间对共有建筑物部分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维护的问题,其作出的决议代表着大多数业主的诉求和利益反映,但难以覆盖全体业主之意见。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证明涉案表决公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被告系根据相关程序性规定,依法作出涉案公告,故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公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某、徐某某共同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勇

书记员:吴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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