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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顾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顾某某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沈会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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