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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凤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姚秀良,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北村13组81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娟辉,女,1974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北村13组8116号。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家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凤萍,女,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姚秀良、高娟辉与被申请人周凤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31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周凤萍银行存款864,561.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以本案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凤萍银行存款人民币864,561.2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陆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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