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华,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军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曾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可可。
上诉人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军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4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5月9日,被上诉人军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军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41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军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21元,减半收取1,86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21元,减半收取1,860.50元,以及二审鉴定费2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军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 菁
书记员:崔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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