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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某某、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斌,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法定代表人:王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正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77号1912室。法定代表人:侯正宇,总经理。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法定代表人:刘经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北京三快公司、上海正东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3413元(医药费74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67896元、护理费7743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1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200元);2、判令被告泰康财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被告李某某驾驶电动车在雨花区××路华都小区内道路由南往北行驶,与原告沿道路由北往南行走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膝关节腔积液(血)。经雨花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150日,伤后护理期60日,伤后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5000元。被告李某某系美团网聘用的外卖送餐人员(俗称美团骑手),而美团网则是被告北京三快公司运营和管理的网络交易平台。被告李某某在美团网接单送餐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上海正东公司为被告李某某在被告康泰财险公司投保了美团骑手意外险(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是自己出院的,后来协商要求赔偿30000元。误工费每月3500元过高。车辆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没有异议。后续治疗费因原告出院,故不予认可。营养费双方没有协商。原告九个月后去鉴定不符合规定,残疾赔偿金不予认可。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均有异议。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被告北京三快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北京三快公司、上海正东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北京三快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首先,被告北京三快公司系网络平台经营者,仅是为商户和用户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并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亦非交易主体。其次,“美团众包平台”是指为用户提供劳务需求信息展示,并通过该平台展示劳务需求信息、单笔劳务费用及服务完成确认等信息的手机APP信息平台。商家、消费者通过美团众包平台发布劳务需求信息,并支付众包员每次劳务行为的劳务报酬。众包员可通过众包平台自主选择接收任何事项,并在事项完成后获得众包平台显示的劳务费。再次,美团众包服务由被告北京三快公司的合作公司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快公司)对外开展经营,由被告北京三快公司提供平台服务。第四、经过与上海三快公司核实,上海三快公司与被告上海正东公司签订有《平台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2月19日。在《平台服务协议》中规定,上海三快公司(甲方)为被告上海正东公司(乙方)提供信息展示及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平台,如美团众包手机客户端等,以下简称“众包平台”。根据《平台协议一》中约定,1.3条:众包员:通过众包平台注册,自愿与乙方形成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务协议,具备提供劳务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1条:劳务需求平台服务:众包平台实际经营者通过该平台将需要取得劳务支持的商户的劳务需求信息予以发布,前述信息一经发布并经乙方众包员确认后,即视为乙方与商户就需要提供劳务服务的事项达成了劳务服务协议。2.2条:劳务服务平台服务:可提供劳务的人员注册众包平台注册并确认劳务协议,即视为与乙方达成劳务协议,成为众包员,后续可为乙方完成商户需求的劳务服务。乙方对众包员进行管理,并就众包员执行劳务相关的行为承担责任。3.1条:乙方知悉并认可,劳务协议将通过众包平台予以展示,相关人员一旦按照相应流程完成众包平台注册并确认劳务协议,即与乙方达成劳务协议,成为乙方的劳务服务人员。6.2条:众包员执行劳务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用工风险或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伤残,医疗)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若因任何原因甲方实际承担了前述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6.3条:乙方应及时足额向众包员支付劳务报酬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缴纳劳务服务相关的税费。此外,被告北京三快公司已经将《众包平台服务协议》、《劳务协议》展示在注册界面,被告李某某在美团众包平台注册成为众包员时,需要审慎阅读上述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审慎阅读]为维护您的自身权益,在您申请注册流程中点击同意本协议之前,请认真阅读本协议,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权利义务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条款。[签约]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被告上海正东公司达成一致,成为上海正东公司的劳务人员。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请您立即停止注册程序。您与被告上海正东公司通过本协议建立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从被告北京三快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上来说,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三快公司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劳务派遣关系。被告北京三快公司作为本次诉讼被告主体并不适格,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北京三快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正东公司未答辩。被告泰康财险公司辩称,l、经核实,被告上海正东公司为被告李某某投保美团骑手意外险。保单号:xxxx773370422。保单目的:美团骑手意外事故。保单有效期间:2016年12月21日11:49:32时一2016年12月22日01:30:OO时。保障范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意外伤害伤残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医疗)、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等五个保障。(具体约定详见保单)。2、该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范围仅限于保单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所为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本次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12月21日11:40时,当日保单生效期间2016年12月21日11:49:32时—2016年12月22日01:30:OO时,该次事故的发生时间不在保单有效期内,不属于保险事故。3、投保及生效流程。根据保险公司与被告上海正东公司签署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及《保险法》可知:《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告正东公司与外卖骑手被告李某某之间存有劳动关系,具有投保主体资格。被告李某某当日第一次抢单成功之时,即为保单生效之时,保险公司运营平台自动生成保单,保单有效期最长为生效之时的次日01:30:OO时。4、该保单的保障范围。根据保单特别约定,本保单约定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从抢单开始到送餐结束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即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从抢单开始到送餐结束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而原告及被告李某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在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5、因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复印件,字迹模糊,无法确认发生事故时被告李某某所骑车辆的属性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同时,原告的诉求为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单约定,保险公司承保的为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机动车不属于承保范围。综上所述,投保人投保目的是为了转移用工风险,而该风险的范围受《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及相关条款和《保险法》的限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应以《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及保单、相关保险条款和《保险法》规定为限。因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在保单生效之前,不在保险期间内,且被告李某某无法证明是在送餐期间出险。此外,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李某某所骑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尚且存疑。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保险单、协议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药费发票、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居住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收入证明等证据,对于证明工作及误工事实的部分予以确认,对于证明收入水平的部分不予确认。对于被告北京三快公司提交的美团众包APP注册界面截图、众包平台服务协议、劳务协议、平台服务协议、众包员李某某美团众包账户注册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泰康财险公司提交的保单、保险合作协议、保险条款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美团网是被告北京三快公司运营和管理的网络交易平台,由被告北京三快公司的合作公司上海三快公司对外开展经营。上海三快公司(甲方)与被告上海正东公司(乙方)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1、“美团众包平台”是指为乙方提供信息展示及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平台,如美团众包手机客户端等。2、众包员是指申请注册众包平台,自愿与乙方形成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务协议,通过众包平台自主选择商家发布的配送服务信息,代表劳务服务公司完成配送任务事项,并在配送任何事项完成后获得相应报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可提供劳务的人员注册众包平台并确认劳务协议,即视为该劳务人员与乙方达成劳务协议,成为众包员。后续可为乙方完成商户发布的劳务需求。乙方对众包员进行管理,并就众包员执行劳务相关的行为承担责任。4、乙方知悉并认可,劳务协议将通过众包平台予以展示,相关人员一旦按照相应流程完成众包平台注册并确认劳务协议,即与乙方达成劳务协议,成为乙方的劳务服务人员。5、众包员执行劳务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用工风险或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伤残、医疗)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2016年9月3日,被告李某某通过美团众包手机APP平台注册成为众包员。被告上海正东公司(甲方)与被告泰康财险公司(乙方)签订《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约定:1、甲方向乙方投保康泰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骑手意外险产品。2、外卖骑手是指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商家拿餐,并按时送达至买家指定地点的送餐人员。3、保险名称包括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医疗)等,保险金额为50000元。4、保单生效时间为骑手每次抢单至餐饮送达期间,最晚至凌晨1点30结束,最长25.5h。2016年12月21日12时30分,被告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送餐至长沙市××劳动路华都小区内,在由南向北从台阶上下来时,与由北向南步行上台阶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在长沙市第三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原告支付医药费74元,其余医药费由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经诊断为左膝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膝关节腔积液(血)等。2016年12月21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以下简称雨花交警大队)作出第07374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7年9月5日,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7]临鉴字第F1-29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损伤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150日,伤后护理期60日,伤后营养期60日,建议后续治疗费用500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2200元。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受伤前居住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牛角××社区桂花××路牛角塘12栋506室,在餐馆从事服务员工作。另查明,原告提供了雨花交警大队第07374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三联和第四联。关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均记录为2016年12月21日12时30分,但之后第三联将时间涂改为11时40分。原告提供了长沙市第三医院急诊病历本,其中首诊记录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12时50分,病情记录为原告自述约20分钟前被电动车撞伤左小腿外侧。被告泰康财险公司在答辩状中认可的保单生效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11时49:分32秒至2016年12月22日1时30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
原告周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某某、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快公司)、上海正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东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财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三快公司、上海正东公司、泰康财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责任主体。被告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损害,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雨花交警大队作出的第07374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其责任划分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某通过美团众包手机APP平台注册成为众包员。根据被告北京三快公司、上海正东公司以及上海三快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被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正东公司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李某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应由被告上海正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上海正东公司、泰康财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被告上海正东公司为外卖骑手投保了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医疗)等,保险金额为5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所受损失先由被告泰康财险公司在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正东公司赔偿。被告泰康财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雨花交警大队第07374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已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12时30分。虽然之后第三联将时间涂改为11时40分,但结合原告病历本中首诊记录的时间,以及原告就诊时陈述的受伤时间,可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12时30分。又因为被告泰康财险公司认可的保单生效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11时49:分32秒至2016年12月22日1时30分。故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告泰康财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二、关于原告可获赔偿的范围。1、医药费。原告花费医药费74元,提供了医药费发票证明,本院予以支持。2、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本院认定5000元。3、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4、残疾赔偿金。原告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已在城市工作生活,本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为67896元(33948元/年×20年×10%)。5、护理费。参照鉴定意见,原告伤后护理期60日,护理费按120元/天计算为7200元(120元/天×60天);6、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伤后误工期150日。原告受伤前在餐馆从事服务员工作。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受伤前三年的工资情况,本院参照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8487元/年计算,认定误工费为11869.58元(28487元/年÷12个月×5个月)。7、交通费。考虑到原告治疗时间和实际需要,本院支持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原告伤残等级和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本院支持5000元;9、鉴定费用。原告花费鉴定费2200元,提供了鉴定费票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上述1至9项,原告总损失为100739.58元。由被告泰康财险公司赔偿50000元,由被告上海正东公司赔偿50739.5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正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赔偿款50739.58元;二、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保险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0元,由被告上海正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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