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焱,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时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文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鄂0191民初5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周某申请解除对被告时磊名下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A×××××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时磊名下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A×××××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锦中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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