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勇,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万勤,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怀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诉被告陈万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周勇负担。
审判员:聂海涛
书记员:戴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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