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华,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XX号B座403C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训。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主要负责人:廖桂清。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刘洪。
原告周华与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周华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经济困难无力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凌 云
书记员:赵丹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