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江
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周占江,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满良,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周占江与被告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占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红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村民委员会借原告周占江款6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按0.97%计付利息47530元,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占江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万元的利息自2003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5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50000万元的利息自2004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5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周占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被告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村民委员会借原告周占江款6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按0.97%计付利息47530元,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占江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万元的利息自2003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5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50000万元的利息自2004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5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周占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被告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李惠英
审判员:刘罗扣
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张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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