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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寿县中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宪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寿县中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张贤全。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
  负责人:倪世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路宪生、寿县中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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