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友功,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麒同鑫(上海)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周友功与被告福麒同鑫(上海)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友功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友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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