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周发兵,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3********,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县**公司**队,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发兵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周发兵为了获得一万元的报酬,按照“兄弟”的指示,将租赁来的云A*****小轿车停放在普洱市区边上的思澜路口并把后备箱打开,然后到附近等候。15时许其返回车子时见后备箱门已关闭,其从车子后排座伸手进到后备箱位置摸到两个袋子,便驾驶该汽车从普洱市思茅区走老路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往昆明方向行驶。当日19时30分许,在磨黑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云A*****汽车后备箱里的2个编织袋内共查获毒品可疑物51包。经称量,净重28389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发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38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飞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周发兵现羁押在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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