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强波、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收购鹅毛,并欠原告鹅毛款8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凭平时收购经验对鹅毛质量进行检查、定价,与原告之间现货交易,后向南京雨花羽绒厂销售,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主张原告在鹅毛里掺水,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标的物交付后的风险另有约定,故被告应给付原告所欠鹅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周某某鹅毛款8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长 徐冬华 审判员 单立群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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