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YOTANSHU),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勋仕,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云,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备军,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某某(YOTANSHU)与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周某某(YOTANSHU)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周某某(YOTANSHU)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