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吉平,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榕,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孙民法,男,194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周吉平与被告孙榕、孙民法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0元,由原告周吉平负担。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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