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名友,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根宝,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朱月红,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周名友与被告赵根宝、朱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赵根宝、朱月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须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崔凤岭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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