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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名友与赵根宝、朱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名友,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根宝,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朱月红,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周名友与被告赵根宝、朱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赵根宝、朱月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须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崔凤岭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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