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杨土根。
被申请人:杨秀珍。
被申请人:杨盛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某诉被申请人杨某某、杨某某、杨土根、杨秀珍、杨盛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杨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庆利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担保人张鹤鸣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杨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庆利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张鹤鸣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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