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玲。
被告:杨晨浩。
被告:杨土根。
被告:杨秀珍。
被告:杨盛超。
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459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杨小玲、杨晨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庆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张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颜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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