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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君与杨小玲、杨晨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玲。
  被告:杨晨浩。
  被告:杨土根。
  被告:杨秀珍。
  被告:杨盛超。
  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459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杨小玲、杨晨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庆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张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颜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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