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国新,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天芳,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新诉被告吴天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国新于2018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1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天芳银行存款41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95元,由申请人周国新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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