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国骏,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庆梅,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以上两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夢,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晔,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再审申请人周国骏、刘庆梅因与被申请人李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国骏、刘庆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张庚志
书记员:李江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