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增生,男,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峰,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明祥,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周增生诉被告洪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增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1元,减半收取计340.50元,由原告周增生负担。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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