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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士明、蒋菊芳等与喜跃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郭连杰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士明,男,1937年7月5日生,汉族。
  原告:蒋菊芳,女,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徐惠刚(诉讼代表人),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
  原告:朱红娣,女,1943年9月30日生,汉族。
  原告:周文奎,男,1950年8月18日生,汉族。
  原告:张美娣,女,1948年11月4日生,汉族。
  原告:徐红英,女,1949年7月25日生,汉族。
  原告:张林兴(诉讼代表人),男,1943年11月5日生,汉族。
  原告:霍肇辉,男,1958年6月16日生,汉族。
  原告:刘瑞康,男,1952年3月30日生,汉族。
  原告:刘妙娟,女,1948年1月24日生,汉族。
  原告:毛宝发,男,1945年6月30日生,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喜跃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冯举。
  被告:郭连杰,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被告:龙文,女,1986年6月10日生,瑶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明、蒋菊芳、徐惠刚等十二人与被告喜跃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郭连杰、龙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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