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士明,男,1937年7月5日生,汉族。
原告:蒋菊芳,女,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徐惠刚(诉讼代表人),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
原告:朱红娣,女,1943年9月30日生,汉族。
原告:周文奎,男,1950年8月18日生,汉族。
原告:张美娣,女,1948年11月4日生,汉族。
原告:徐红英,女,1949年7月25日生,汉族。
原告:张林兴(诉讼代表人),男,1943年11月5日生,汉族。
原告:霍肇辉,男,1958年6月16日生,汉族。
原告:刘瑞康,男,1952年3月30日生,汉族。
原告:刘妙娟,女,1948年1月24日生,汉族。
原告:毛宝发,男,1945年6月30日生,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喜跃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冯举。
被告:郭连杰,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被告:龙文,女,1986年6月10日生,瑶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明、蒋菊芳、徐惠刚等十二人与被告喜跃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郭连杰、龙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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