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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多娇与李学荣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多娇,女,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梁华,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荣,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碧晶,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多娇与被告李学荣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多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为上海市宝山区沙浦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登记。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350万元,并以系争房屋作为抵押。嗣后被告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人。被告于2016年5月12日和5月18日分别向原告账户汇入120万元和180万。现原告已还清借款,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经查,被告在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3刑初118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认定为“套路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本案中,系争房屋抵押权的设定源于双方之间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而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约定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等诸多疑点。本案双方之间借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故应裁定驳回起诉。另,本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多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汤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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