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万里,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封昊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倪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强。
原告周太某与被告邵某、封昊天、第三人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惠 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