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夷平,男,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颖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锦华,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周夷平与被申请人蔡锦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夷平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鲁康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担保人赵爱娟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汇延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夷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蔡锦华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鲁康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赵爱娟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汇延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夷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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