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嫚嫚,女,1990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斌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新萍,女,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嫚嫚诉被告俞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嫚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周嫚嫚负担。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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