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孝安,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广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孝安与被上诉人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4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孝安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周孝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孝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2元,由上诉人周孝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姜 翌
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王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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