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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守仁、沈瑶等与周鹤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周守仁,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沈瑶,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周蕴藉,女,199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张译洲,男,201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周蕴藉(系张译洲母亲),身份信息同上。
  申请人:张润泽,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以上五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贤,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鹤椿,男,193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周守仁、沈瑶、周蕴藉、张译洲、张润泽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鹤椿名下1,8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购买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周守仁、沈瑶、周蕴藉、张译洲、张润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鹤椿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守仁、沈瑶、周蕴藉、张译洲、张润泽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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