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杰,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明(系被告周某某儿子),住同被告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吴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周某某、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周某某、吴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朱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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