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胡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胡帅,经理。
被告: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德安,董事长。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帅、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创上海分公司)、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帅、九创上海分公司、九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9,187元(包括逾期交付2018年1月9日-2018年7月6日<扣除国定节假6天>计168天按135元/天的违约金22,680元、2018年1月16日-6月30日租金损失17,600元、大理石框2,500元、热水器配件105元、大橱移门、脱排油烟装修门、写字台抽屉配锁1,500元、卫生间玻璃门与水龙头碰撞另行改装费2,75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照片打印费52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在上海光大会展由和家(上海滩)家博会主办与展商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多次家装全包,付意向金200元(不包含家具、厅、大小房间灯具、电视机、窗帘等)。原告自购地板由被告负责安装,并在10月6日签约,合同约定,由被告施工原告住宅上海市科苑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于2017年11月9日开工,工期60天,应于2018年1月8日完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于2018年7月6日竣工,延期168天,导致原告在外租房。原告于2018年7月2日搬回入住,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且施工中,被告要求原告另行承担了窗框大理石石材、热水器、脱排油烟机安装配件、配锁、脱排油烟机装饰门,上述费用不应原告承担,原告不付被告欲停工,原告无奈支付,现提起诉讼,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胡帅、九创上海分公司、九创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工程拖延的原因是定制材料没有按时到原告家,无法及时安装,为此被告也通过案外人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是知情的,也没有提出异议,故工期延误违约的情况不存在,也不是被告造成的。若存在违约,租房的损失是不计入赔偿范围内,原告租房损失没有合同依据。关于其他赔偿项目,都是合同范围内,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装修义务,且将工程交付原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超出合同范围的施工项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上海市冠生园路科苑新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2017年10月6日,原告(甲方)与九创上海分所(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为系争房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以九创装饰装修预算书为准),工期60个工作日,甲方在2017年11月9日交门锁钥匙让乙方开工,开工日期为甲方首期款到乙方账后交底日第十日即2017年11月10日,合同折价款为113,112元,其中不包括敲蛋有奖券1,888元抵扣,实际总价为115,000元;该合同第五条乙方责任,5.6为保障工程顺利完成,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齐有序;5.7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不包括专业保洁);5.16乙方设计师应对施工工程全程监督、协调,并及时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设计方案的项目,乙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更换设计师;该合同第六条工程变更,6.2合同履行中的各项项目变更事宜均须由乙方施工代理人与甲方商定并签署工程洽谈单,任何空调承诺或空调需要均无效,为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任何说明补充(变更)协议均需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方为有效,否则无效;该合同第八条工期延误,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8.1.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8.1.2本合同所指工期是符合物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准许施工的有效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家、物管部门禁止施工则工期顺延;8.1.3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有效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8.1.4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8.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且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款1‰的违约金,应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且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的违约金;8.4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相应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第十条工程验收与结算,10.2中期结算:工程中期(即木制品框架完成及水电管铺设基本完成为工程中期,不含新增项目),乙方通知甲方进行中期验收及中期结算(根据预算书、工程变更洽谈及水、电施工单核算中期款,项目变更的增加款及水、电施工款,按100%与中期款<工程款25%>一并交付),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中期款结算单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交付中期款,自接到之日起两日内如未有书面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乙方该期工程款项,甲方未按约定足额给付中期款,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同时,甲方每拖延一天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不包含水电预收款)的1‰违约金,并且由此的工期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该合同第十一条工程款,11.2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第一次首期款在签订合同即付79,178.40元,第二次中期款在中期验收即付28,278元,第三次尾款竣工验收即付5,655.60元;该合同第十二条工程保修,12.1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盖有乙方印章的保修单;12.6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仅负责工程保修、维修,不负责由此产生的租房费、物业管理费、误工费等任何名目的“损失”,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在负责工程保修的同时有权拒绝甲方先赔偿后维修的过度维权之不合理要求;该合同第十四条有关责任,14.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包括搬入家具等)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14.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责任,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14.5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的1‰违约金(但不承担其他租房、单位罚款等各种任何名目的损失);第十五条合同变更与终止,15.1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同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或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需书面向对方提出申请、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分别签订安全协议书、5S国际示范工地质量锤协议书,被告出具装修施工项目清单给原告(该清单注:标配价格145,260元,高配价格186,950元,洁具由被告负责采购及施工)。后,原告于2017年10月3日、当月6日、当月9日、11月7日及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2日分别向九创上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计133,112.60元。2017年11月7日,原告与九创上海分公司签订另收费用的协议,载明,1.电路改造部分:强电弱电布线明装暗装均价一律58元/米,2.水路改造部分,PPR管明装暗装均价一律79元/米,3.墙面挂网15元/平米。2018年2月2日,原告在中期变更项目及隐蔽工程单据上签名,增加水路、电路工程款20,000元。
2017年12月5日,原告与九创上海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合同价113,112元项目包含19项,增加项目为,遗补阳台水斗、防盗窗、卧室窗套、水电改造、全房拆除后重粉刷、阳台纱窗、卧室纱窗、小窗弹簧纱窗,以上项目计费方式,经双方商定按照合同价9折予以结算,工程所误工期不予追究,考虑业主现实困难给予适当减免,赠送空调1.5匹三台(海尔)、海尔热水器60L一台、老板油烟机、灶一套。
2018年2月2日,九创上海分公司出具工程款项全部结清约签立据给周某某,内容为,九创上海分公司收到周某某全部工程款135,000元,上述承包全部工程款不包含家具、厅、小房间灯具、电视机、窗帘,九创上海分公司承诺上述徐汇区科苑新村XXX号XXX室工程保证在2018年3月20日前保质保量全部完工,并保证做好周某某工程完工之后无偿保质缮修义务;该立据下方,周某某注:“如违约签依照合同按每天计算支付承担工期违约金,被告诱骗原告在春节前务必将尾款付清,否则增送电器、冰箱3件、热水器1件、脱排油烟机1件、煤气灶1件不进场,使作你甲方放弃,把尾款增款水电都必须结清,过好年我们回来电器立马进场,并保证在3月20日前完工骗术欺诈”。
2018年6月6日,九创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丁某出具收款立据,内容为,现周某某要求定制与厨房柜相配脱排油烟机门、小房间大橱衣柜和木制顶板、配装小房间大橱衣柜抽斗锁2把、写字台锁把、写字台下面2个门内配装一层隔板,经双方协商,周某某同意上述收尾项目要求付款1,500元,并注5月15日应退尾款项目定金200元给周某某未落实;周某某在该收款立据上签名。
2018年7月10日,九创上海分公司出具保修单,该单载明,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尾款结算日期为2018年1月20日,原告在该保修单上签名,九创上海分公司盖章。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庭审陈述一致外,另有房屋产权证、家装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工程款收据、被告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收据、附保修单、被告2营业执照、双方增加水电施工项目的协议、图纸(应配装60*60地砖,实装30*30)、安全协议书、保证质量协议书、照片、收款立据、收据及墙体裂缝照片、协议书、预算清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出示的案外人于2018年3月12日出具收据(内容为,收到系争房屋发包方支付包大理石窗套工程二件配装报酬2,500元),经质证,被告表示,对被告购买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对该材料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认定。原告出示其在外租房于2018年1月10日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协议(起租日为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装修结束)、2018年1月下半月至2018年6月的租金收条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经质证,被告表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认定。原告出示的案外人于2018年4月30日出具的热水器管一根、2米排油烟管1根合计35元及三角阀2只、硬管2根计70元的收据及印照片的收据,经质证,被告表示,印照片收据不予认可,其他收据是被告购买的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属于合同价内的材料款,对此,原告表示,是其支付给案外人;本院认为,对被告认可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原告拟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纳,印照片收据无法确定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定。原告出示的上海颢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告所称家博会情况说明)于2018年9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经质证,被告表示,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材料系证人证词,证人未到庭作证,且无相关书证予以佐证,故不予认定。原告出示的洁具送货单,拟证明2018年3月20日没有竣工,经质证,被告表示,不认可,本院认为,该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故不予认定。三被告出示的施工管理手册、施工现场原装情况说明单、水电改造确认单、工程变更增减详单、防水工程验收单、中期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单,经质证,原告提出,均不是原告签名,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认定。原告方证人闫某到庭作证,称,证人作为颢中公司的员工,参与监督施工情况,被告在施工中,原告多次投诉施工情况,证人向被告反映,被告每次回答处理好了,但证人去原告家查看,发现处理得不是很完整,施工内部分项目牵扯定制周期,被告没有及时安装,被告提供的服务没有水电项目,水电项目由原告另行支付,水电工程拖了一段时间,施工队不能按时到原告家中施工,原定2017年年底完工,过完年后,原告反映没有完工,至少要到4月份,后来出现定制安装问题,签字验收是在2018年8月左右。经质证,原告表示,证人说的完全是事实,竣工时间为2018年7月6日,验收单写的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后煤气发生质量问题,被告派人来修是2018年7月19日,当天将竣工报告给原告,被告表示,证人的话是可信的,但是因为定制问题,不是质量问题造成,不符合赔偿的约定,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内容予以认定。证人朱某某到庭作证,称其参与签约过程,经质证,原告表示是事实,被告表示,与本案无关,本院采纳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词不予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会同双方于2018年12月19日进行现场勘查,原告提出,卧室内阳台地砖应当60公分*60公分,而实际施工的地砖为30公分*30公分,墙体有裂缝,卫生间淋浴房门打开与淋浴龙头接触,厨房热水器厨门与吊顶相接触,墙体粉刷不平整,厅窗框、房间内阳台墙体瓷砖有空鼓,厨门关门打开与墙体、门框接触;对此,被告提出,淋浴房门应原告安装,本来想将淋浴龙头向窗移位,原告不同意才造成,被告准备在淋浴房内墙体装支撑门吸防止淋浴房门与淋浴龙头接触,当场修好橱柜门与吊顶接触问题,并表示帮原告整修墙体,在一周内完成;对此,原告表示同意。
2018年12月27日,原告又向本院提交由案外人刘某某书写的“关于九创装饰公司总承包徐汇区科苑XXX号XXX室墙体空心无法返修的说明,墙体空心出现开裂,工艺技术墙体不平整等,现业主已入室居住,并有病人在家养病等客观事实,故此室内大面积墙体空心质量问题,目前确实无法采取返修返工补救措施。”及原告的书面意见,称,2018年12月25日下午九创公司专做墙体油漆工师傅“刘某某”同志到我宅作墙面返修,认为泥砖工粉刷打底没有做好,墙体空心鼓导致墙面开裂,系大手术返工工程,现无法返修,故要求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2019年1月28日,原告又书面称,原告淋浴房取暖电器没有暖热气,要求法院督促被告速派生产商家维修或调换。
本院认为,原告与九创上海分公司间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双方增加水电施工项目的协议、安全协议书、保证质量协议书、协议书均系签约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讼争合同由九创上海分公司与原告签订,胡帅只是该公司的负责人,故原告要求胡帅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九创上海分公司无注册资金,故原告要求九创上海分公司、九创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2018年2月2日九创上海分公司出具工程款项全部结清约签立据中载明,九创上海分公司承诺在2018年3月20日前完工,周某某在立据下注明,如违约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认定,双方合意将工期顺延至2018年3月20日,然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于该日期之前已经竣工交付给原告,现原告自认于2018年7月2日搬回入住,被告于2018年7月6日出具保修单载明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止日有误,由本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扣除国定节假日即100天的违约金13,500元。违约金包含损失,且根据双方间合同“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的1‰违约金(但不承担其他租房、单位罚款等各种任何名目的损失)”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房损失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出示的大理石收条,仅载明工程施工地址,未明确发包人,现被告提出,上述费用属于被告支付,收据、收条的原件在原告处是因合同价内之意见,双方各执己见,系争房屋已安装大理石窗框,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大理石窗框费用2,500元之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出示的脱排油烟机、热水器管三角阀进水管配件的收据载明,付款人为九创上海分公司,原告提出由其支付,应由被告承担,未进一步提供付款转账凭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脱排油烟机、热水器管三角阀进水管配件105元之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欺诈其承担赔偿大橱移门、厨房油烟机装饰门、写字台配抽屉锁1,500元,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淋浴房玻璃门向里开门与淋浴龙头相碰撞需要改装的费用2,750元,被告愿进行维修,根据民法总则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赔偿之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被告愿维修并无不当,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确定,被告愿在与淋浴龙头平行的淋浴房门开启后靠墙处安装支撑门吸,原告表示同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照片打印费52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13,500元;
二、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市冠生园路科苑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内淋浴房门与淋浴龙头相碰撞的部位进行维修(即淋浴房门开启后与淋浴龙头平行的靠墙处安装支撑门吸,以避免淋浴房门与淋浴龙头相碰撞为宜);
三、驳回周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周某某负担309元,由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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