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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龙与陆凤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家龙,男,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凤飞,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家龙与被告陆凤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周家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10万元及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律师费等实际损失7,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被告以让原告投资为由让原告向案外人上海万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悦公司”)转账10万元,被告承诺若2018年5月15日投资到期后原告无法收到投资等收益资金,则被告全额返还原告10万元。现投资到期后,原告无法收到投资收益等资金。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10万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故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与万悦公司、广德县日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并由旌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集团”)出具回购承诺书。现本案当事人支付款项、出具承诺书等行为均与旌逸集团相关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所涉事实直接相关。涉及非法吸收公众罪的刑事案件中投资将被或已被列入刑事案件受害人范畴,相应民事案件不再受理,故投资人起诉担保人,要求投资时为其本金、受益做担保的人履行担保责任、实现担保权的,亦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周家龙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陈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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