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与赵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郭北静,女,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劝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劝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赵劝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其居住的原告所有的位于安平县××油子××五间房屋及房屋两侧树木。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儿子赵建军因车祸死亡,被告赵劝等系赵建军生前妻子,赵建军死亡后,原告为了让被告继续赡养自己,将自己名下五间房屋及房屋两侧树木交付给被告使用,但是自2014年开始被告便不再赡养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及房屋两侧树木,但是被告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赵劝等辩称:我一结婚我丈夫就说已经分家了,我丈夫叫赵建军。我丈夫说这房子是我们的,房子是五间,房屋两侧树木也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这房屋是我占着呢,还有我两个孩子一起居住。我不同意返还原告房屋及两侧树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劝等系原告儿媳,现居住于安平县××油子××村,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及房屋两侧树木,被告拒绝返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周某某要求返还房屋及树木,但对所主张的事实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无法确认争议房产及树木归原告所有,故原告周某某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锦鹏

书记员: 苏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