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小娟与倪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小娟,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继峰,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周小娟与被告倪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倪继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倪继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继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小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3,210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13,2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8月25日起,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13,210元。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9月8日、10月15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共计89,500元,于2017年9月2日、9月4日、9月7日、9月15日、10月14日、11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共计23,71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
  被告倪继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5日、2017年9月8日、2017年10月15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别向被告转账5,000元、8万元、4,500元。
  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于2018年1月18日诉诸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打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庭审后,原告补充提交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客户回单。本院再次就原告主张三次转账系借款的事实找原告做了详细的谈话。另,原告表示对其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的23,710元,因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故在本案中不再主张。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虽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仅提供了支付宝的转账凭证,但可以认定在此情况下,原告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如被告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否则案件相应的败诉之不利后果依法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被告承担。现被告未作答辩,结合本院的审查,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9,5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还应偿付原告逾期利息。因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逾期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起止日期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继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小娟借款89,500元;
  二、被告倪继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小娟逾期利息,以89,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50元,由被告倪继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惠萍

书记员:王爱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