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峰,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夏天,上海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菊瑛,女,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金鑫,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卫德,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诉被告陈菊瑛、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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