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希金,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姜曲,女,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黄桥镇全楼村全北队01。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宇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希金、姜曲与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希金、姜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44元(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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