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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平,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卡,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8﹞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平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平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平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涉案第二起盗窃因被告人周平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平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对被告人周平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摩托车等物品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平的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雷恩仲

书记员: 王书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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