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庆,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周新悦,女,200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周庆,系原告周新悦之父。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加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然,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庆、周新悦与被告上海加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周庆、周新悦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庆、周新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庆、周新悦负担。
审判员:顾 健
书记员:殷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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