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建仁,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建芳,女,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周琳丽,女,198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富地(上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豪,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永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颜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豪,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建仁、陈建芳、周琳丽与被告中联富地(上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永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日立案,三原告于2018年12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仁、陈建芳、周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建仁、陈建芳、周琳丽负担。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陆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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