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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华与闵行区颛桥液化气供应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建华,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所本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行区颛桥液化气供应站,住所本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华与被告闵行区颛桥液化气供应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蒋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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