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夏某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
被告夏某,曾用名夏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夏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红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传兵、王国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念文,被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肖某某庭审中向本院提供原告收条四份及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两份,拟证明被告出具欠据后已给付4万元。
上述证据经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夏某在法定举证期间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周某某及被告肖某某提供的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来源合法,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应当全面履行合同。鉴于被告的家庭实际情况,一次性履行确有困难,被告应当分期积极主动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某、夏某欠原告周某某十一万元,限被告肖某某、夏某自二零一四年起每年还款三万元,此款于当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付清,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肖某某、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3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应当全面履行合同。鉴于被告的家庭实际情况,一次性履行确有困难,被告应当分期积极主动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某、夏某欠原告周某某十一万元,限被告肖某某、夏某自二零一四年起每年还款三万元,此款于当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付清,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肖某某、夏某负担。
审判长:陈红胜
审判员:丁传兵
审判员:王国剑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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