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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伟与张波、汤民珠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志伟,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飞,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波,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崛,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汤民珠,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再审申请人周志伟因与被申请人张波、汤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志伟申请再审称,周志伟与汤民珠虽是夫妻,但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08年起就开始分居,本案借款系分居期间汤民珠个人行为,与周志伟无关。此外,申请人还称,汤民珠在夫妻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多次借款,汤民珠在部分案件中出庭应诉,从答辩中可以证明汤民珠一直承认所有借款系其个人行为,借款也是经营资金短缺所需,与家庭开支无关。据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张波述称,本案原审判决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申请人周志伟在2019年1月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周志伟提出的分居和对原审诉讼不知情等理由,均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因由其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其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原审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并于同日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判决生效。现周志伟于2019年1月30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周志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志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高中伟

书记员:王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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