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志伟,男,1958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飞,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国庆,男,196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汤民珠,女,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周志伟因与被申请人韩国庆、汤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7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志伟申请再审称,周志伟与汤民珠虽是夫妻,但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08年起就长期分居,本案借款系分居期间汤民珠个人行为,与周志伟无关。此外,申请人还称,汤民珠在夫妻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多次借款,汤民珠在部分案件中出庭应诉,从答辩中可以证明汤民珠一直承认所有借款系其个人行为,借款也是经营资金短缺所需,与家庭开支无关。据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并于同日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判决生效。现周志伟于2019年1月30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周志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志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泳雷
书记员:高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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