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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坤与郭旭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志坤,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旭光,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志坤与被告郭旭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坤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志坤撤回起诉。
  本案系诉前结案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蒋杨锋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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