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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法与上海烜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志法,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烜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洪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引连,男。
  原告周志法与被告上海烜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烜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志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被告烜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引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志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修复损坏的水电设施并立即恢复水电供应(涉案房屋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弄XXX号);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被告恢复水电供应之日止,因断水断电导致的原告门面房空置的费用,按照每月2,900元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01年5月2日个人出资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弄XXX号“上海温州经济城”的四层门面房,该地后改名为“上海博伦综合市场”。自2007年起,原告将其购买的门面房对外出租。目前,该综合市场内的水电费由被告收取。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将之前的水电费一次性交清。2019年9月19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到原告房屋将原告电线剪断,同时对原告大打出手,造成原告多处受伤。2019年10月2日原告的朋友帮助原告安装了一个已经充值的电表供其使用。同年10月8日,被告又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把原告房屋的水、电切断,由于断水断电导致原告的租客无法正常经营该商铺,租客与原告协议自2019年10月8日起退租。2019年11月6日,原告的朋友再次帮助原告接上水电,次日被告第三次将原告水电切断,至今未恢复。因被告断水断电,导致原告的租客在2019年10月8日解除了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原告预收的房屋租金也退给了租客,导致原告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烜源公司辩称:同意为原告接通水电设施,但是要求原告先缴纳拖欠的水电费用3,237元。原告提供的租房协议书上租客姓名为“蔡丽”,而退房协议书上租客签名为“蔡利”,二者不符,被告拨打退房协议书上记载的租客电话,电话为空号,且被告天天在市场内巡逻,从来没有见过这个租客,故对于原告提供的租房协议及退房协议书均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上海博伦综合市场业户水电收费单》说明部分记载:“各业户必须在每月20日前自己到市场财务部缴纳,逾期拒交者,停电、停水”,该内容系双方的约定,原告拒交水电费在先,被告有权断水断电,故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为四层结构,用途为厂房,建筑面积193.95平方米。2019年9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叶榭派出所出具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载明报警人周志法在叶榭镇车亭公路1098弄“上海博伦综合市场”272号,称物业拉电闸,打了自己一拳,对方7-8人,请民警携带必要的防护装备,并注意自身安全。民警到场,系报警人周志法和物业人员因拉电闸问题引发的纠纷,后被物业一名为“老蒋”的男子击打头部,带所处理。2019年10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叶榭派出所出具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载明报警人周志法在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弄XXX号门口,称物业拆其水电的问题引起纠纷,请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现场了解,系报警人周志法在上址因与物业存在水电费矛盾引发纠纷,民警再次告知报警人通过司法途径正常解决。2019年11月7日双方再次因水电问题发生矛盾,原告报警,民警告知原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向案外人上海中德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购买的涉案房屋时,市场名称为“温州经济城”,市场内的房屋多为个人财产,为便于市场经营,中德公司采用委托管理的经营模式,由业户与中德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中德公司统一管理,现该市场更名为“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由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市场管理。原告并未与市场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但是根据历来的操作规则都是由市场管理公司统一向供电、供水部门缴纳水电费,再向业户收取的。2017年开始“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由传统用电向智能用电进行改革,改革好后各业户安装智能电表,先充费后使用,但是原告认为被告所收取的电费标准过高且不同意更换智能电表,双方为此发生矛盾。被告与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是同一个老板的,工作人员也都是混用的,因原告拖欠水电费及市场管理费,被告多次催缴,原告拒付,故被告无奈切断了原告的水电,但被告只是截断了水管及电线,未拆除水电设施。认可原告已经向被告缴纳了2019年5月17日之前的水电费用。同时,被告提供2019年8月28日、9月19日上海博伦综合市场业户水电收费单复印件4张,认为原告尚拖欠被告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的水电费3,237元。对于“上海博伦综合市场”内房屋的年租金标准,被告确认一般在2万元至5万元不等。
  原告表示其向国家电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公司查询了“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的电价清单,被告向供电公司缴纳的平均电价不超过0.8元/度,而被告向业户收取的电价为1.30元/度,根据上海市物价局颁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电费加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故被告向市场内业户收取的电费过高,违反规定。2019年12月原告已向价格监督部门举报。被告提供的2019年8月28日、9月19日上海博伦综合市场业户水电收费单复印件4张,原告并未收到,且被告未提供抄录水、电表的具体数值,故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欠费金额不予认可。涉案房屋之前的水电费都是由租客直接交给市场管理公司的,原告于2018年到松江区叶榭镇后只缴纳过一次水电费,即2019年5月17日缴纳了水费1,626元,电费3,180元,如果被告认为水电费是一月一缴的,应提供证据,原告并不存在拒交水电费的行为,为经营需要,原告一直是愿意缴纳水电费的。原告之前安装的电表是原告出资购买的,2019年9月19日被告拆走了原告的电表,水表还在原处。原告不同意向被告购买智能电表,同意自行购买数字电表后由被告恢复水电设施的安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博伦综合市场业户水电收费单、租房协议、退房协议书、领款收据、叶榭自来水厂收据、中德公司便签、叶榭广播电视站收据、供电部门出具的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电费清单、国家电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公司访客单、价格监督举报短信、上海市物价局颁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1月电费收费凭证、广告页面、微信转账记录、询问笔录,被告提供的合作协议、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上海博伦综合市场业户水电收费单》系被告单方制作,非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条款,该收费单记载的说明内容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即使原告尚有水电费未向被告缴清,被告亦可通过合法途径向原告予以催讨,被告以原告拖欠水电费为由切断原告水电设施,缺乏依据,应当予以恢复。被告切断原告水电设施,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产生租金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每月2,900元的房租损失,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水电费,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烜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弄XXX号房屋水、电设施的安装并恢复水、电供应,原告周志法予以配合;
  二、被告上海烜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志法房租损失(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被告上海烜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恢复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弄XXX号房屋水电供应之日止,按照每月2,900元计算)。
  如果被告上海烜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上海烜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徐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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