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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锋,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国,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第三人周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院已受理的(2017)沪0115民初89657号案件的处理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影响,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等待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无法先行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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