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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许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周某与被告许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2018年11月20日,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08.50元,减半收取304.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徐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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