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周某与被告许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2018年11月20日,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08.50元,减半收取304.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徐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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