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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怡雯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怡雯,女,199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佩,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云,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怡雯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怡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云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至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怡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周怡雯车辆维修费25,005元、评估鉴定费830元、施救费250元,合计26,085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8日,案外人路某驾驶周怡雯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2XXXX车辆行至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弄XXX号处与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LAXXXX车辆相撞,致周怡雯车辆受损。经处理,双方签订事故协议书,案外人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2019年3月12日,周怡雯车辆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定损,金额为25,005元。另,周怡雯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险种含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三者不计免赔、车损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周怡雯车辆修复后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故周怡雯诉至法院。
  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及涉案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认可施救费250元,但2019年3月18日保险公司完成定损时,周怡雯已单方委托评估中心进行评估,故对其单方委托的维修金额25,005元持有异议,要求对案涉车辆损失重新鉴定。故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不同意支付评估鉴定费830元。
  周怡雯围绕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事故协议书、处警作业单及施救发费、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维修费发票等,上述证据原件均当庭出示,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对周怡雯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审理中,周怡雯称,因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过低无法维修,故委托评估中心进行评估,现车辆已修复。对此,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认为,在其完成定损时,周怡雯已单方委托评估中心作出评估,故不认可该评估中心评定的维修结论,并申请重新定损。据此,本院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案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案涉车辆损失为22,200元。双方对该鉴定报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周怡雯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别,依法成立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案涉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内向周怡雯给付保险金,并赔偿周怡雯的合理损失。对于周怡雯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本院评判如下:保险公司应诚信履行定损义务,做到即时查勘、定损,被保险人在定损及维修过程中亦负有诚信协商义务。涉案事故发生在2019年3月8日,周怡雯在未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便于2019年3月12日单方委托评估中心评估,且未通知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及时间,退一步,即便周怡雯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仍需进一步对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进行协商,但周怡雯没有举证证明尽到诚信协商义务。故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提出重新定损的申请,具有合理性,予以准许。审理中,双方对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定的维修价格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产生的评估鉴定费1,500元,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故对周怡雯主张的维修费25,005元及其单方委托评估鉴定费830元,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应赔偿周怡雯车辆维修费22,200元、施救费250元,合计22,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怡雯损失22,450元;
  二、驳回周怡雯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周怡雯负担4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80元;本案鉴定费1,5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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