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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博与吕海升、吕新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恩博,男,200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理人:汤永辉(系原告之父),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村委北周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海升,男,200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吕新永,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李艳华,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周恩博与被告吕海升、吕新永、李艳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恩博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恩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应收54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  丁

书记员:王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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