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家福,男,1980年11月21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李集乡五岔塘村董围组,现住上海市虹口区安国路XXX号一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坡,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惠娟,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余家福与被告周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惠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崔凤岭
书记员: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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