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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惠忠、蒋华珍等与沈水云、周健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惠忠,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蒋华珍,女,汉族,1968年2月2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周驰彪,男,汉族,1992年10月1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水云,男,汉族,1964年8月6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周健惠,女,汉族,1967年4月1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沈四化,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周惠忠、蒋华珍、周驰彪诉被告沈水云、周健惠、沈四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三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惠忠、蒋华珍、周驰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红顺

书记员:胡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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